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0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О三八號C
上訴人即被告辛○○○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號),經原審法院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辛○○○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辛○○○明知經濟情況顯然不佳,為謀取會款供己填補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以經營豬肉攤生意為由,誑稱財務甚佳、信用良好,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迄九十年七月十日止,連續以自己名義擔任互助會會首,及偽造其他人名義充任會員,向甲○○、乙○○、丙○○、丁○○、 張圳葉 、戊○○○、己○○○、庚○○○、壬○○、余 春枝 等人招攬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四組互助會,並趁其自任會首之便,未經會員之同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連續偽造標單共計十九次(詳參附表),足生損害於被冒標人黃太太及甲○○等會員,致甲○○等會員誤信為真,而先後交付會款,共詐得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二萬元均供己花用,迄於九十年八月起,即無故停標,搬遷逃逸,甲○○等人始知受騙上當。
二、案經甲○○、乙○○、丙○○、丁○○、張圳葉、戊○○○、己○○○、庚○○○、壬○○訴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乙○○、余春枝訴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辛○○○,對於右揭犯罪事實皆坦承不諱,核與其在偵訊中之供述相符。並有告訴人丙○○、戊○○○、庚○○○、甲○○、乙○○、丁○○、張圳葉、己○○○、壬○○及證人(即其他會員)呂 萬興 、 王玉紫 、 王朝全 等人在原審之指述可稽。此外,另有該互助會名單、債權人名冊、律師函、債權人會議紀錄、土地及建物謄本、國稅局報稅資料、行政院主計處國民年平均所得資料、素行調查表在卷可茲佐證。參諸被告早已知悉財務窘困,仍不斷招募互助會,且偽造會員名義填寫標單,冒標會款,竟於九十年八月宣告倒會前一個月(即九十年七月)再招募新會,詐得諸多會款後,旋即逃逸,其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互助會之標單,通常僅寫金額及標會者之署押,依習慣係表示投標會款之私文書,為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準私文書。核被告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冒用他人之名義填寫標單標會,致其他會員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會款,所詐得會款均供己花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甲○○等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三百三十九條均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當次開標時之詐欺行為,其詐欺對象包括當次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前次被冒標之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有同種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行為之部分行為,應為偽造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行使行為即可。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間,有方法及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被告先後多次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時間緊接,方法雷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加重罪刑。
三、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就被告係於何時冒何人名義、以多少金額標會均未詳予認定,以致計算詐欺金額有誤,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雖不足採,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辛○○○到案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意,及其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其冒用會員名義所填寫之標單,於開標完畢後即遭其丟棄,已經滅失,業據被告坦承在卷,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㈠會期: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止㈡開標日期:每月十五日㈢每會金額:新台幣(下同)一萬元㈣會員人數:(含會首)二十五人(其中虛列會員六人,並已標取)。
㈤開標方式:內標。
㈥冒標情形┌──┬────────┬─────┬──────────┬──────┐│編號│標會日期│標息│詐欺金額│備考│││(年月日)│││(被冒標姓名││││││及第幾會)│├──┼────────┼─────┼──────────┼──────┤│1│⒍│1500元│(10000元×死會6人)+│黃太太│││││(10000元-1500元)×活│第八會│││││會(扣除虛列6人)12人=││││││162000元││└──┴────────┴─────┴──────────┴──────┘┌──┬────────┬─────┬──────────┬──────┐│2│⒎│1500元│(10000元×死會6人)+│ 阿玉 │││││(10000元-1500元)×活│第九會│││││會(扣除虛列6人)12人=││││││162000元││├──┼────────┼─────┼──────────┼──────┤│3│⒏│同右│同右│梅月││││││第十會│├──┼────────┼─────┼──────────┼──────┤│4│⒐│同右│同右│ 珠珍 ││││││第十一會│├──┼────────┼─────┼──────────┼──────┤│5│⒑│同右│同右│珠華││││││第十一會│├──┼────────┼─────┼──────────┼──────┤│6│⒒│同右│同右│蔡太太││││││第十二會│└──┴────────┴─────┴──────────┴──────┘合計972,000元附表二㈠會期: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止㈡開標日期:每月二十五日㈢每會金額:二萬元㈣會員人數(含會首):二十二人(其中虛列會員六人並已標取)㈤開標方式:內標㈥冒標情形┌──┬────────┬─────┬──────────┬──────┐│編號│標會日期│標息│詐欺金額│備考│││(年月日)│││(被冒標姓名││││││及第幾會)│├──┼────────┼─────┼──────────┼──────┤│1│⒐│2800元│(20000元×死會1人)+│阿玉│││││(20000元-2800元)×活│第三會│││││會(扣除虛列6人)14人=││││││260800元││└──┴────────┴─────┴──────────┴──────┘┌──┬────────┬─────┬──────────┬──────┐│2│⒑│2800元│同右│珠珍││││││第四會│├──┼────────┼─────┼──────────┼──────┤│3│⒒│2800元│同右│ 阿霞 ││││││第五會│├──┼────────┼─────┼──────────┼──────┤│4│⒓│3200元│(20000元)×死會1人+│梅月│││││(20000元-3200元)×活│第六會│││││會(扣除虛列6人)14人=││││││255200元││├──┼────────┼─────┼──────────┼──────┤│5│⒈│3200元│同右│ 阿凉 ││││││第七會│├──┼────────┼─────┼──────────┼──────┤│6│⒉│3200元│同右│春枝││││││第八會│└──┴────────┴─────┴──────────┴──────┘合計1,558,000元附表三㈠會期: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止㈡開標日期:每月二十日㈢每會金額:二萬元㈣會員人數(含會首):二十一人(其中虛列會員五人並已標取)㈤開標方式:內標㈥冒標情形┌──┬────────┬─────┬──────────┬──────┐│編號│標會日期│標息│詐欺金額│備考│││(年月日)│││(被冒標姓名││││││及第幾會)│├──┼────────┼─────┼──────────┼──────┤│1│⒑│2500元│(20000元×死會6人)+│梅月│││││(20000元-2500元)×活│第九會│││││會(扣除虛列5人)8人=││││││260000元││└──┴────────┴─────┴──────────┴──────┘┌──┬────────┬─────┬──────────┬──────┐│2│⒒│同右│同右│蔡太太││││││第十會│├──┼────────┼─────┼──────────┼──────┤│3│⒓│同右│同右│萬興││││││第十一會│├──┼────────┼─────┼──────────┼──────┤│4│⒈│同右│同右│ 珠芬 ││││││第十二會│├──┼────────┼─────┼──────────┼──────┤│5│⒉│同右│同右│尖頭││││││第十三會│└──┴────────┴─────┴──────────┴──────┘合計1,300,000元附表四㈠會期:自九十年七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二月十日止㈡開標日期:每月十日㈢每會金額:二萬元㈣會員人數(含會首):十七人(其中虛列會員二人並已標取)㈤開標方式:內標㈥冒標情形┌──┬────────┬─────┬──────────┬──────┐│編號│標會日期│標息│詐騙金額│備考│││(年月日)│││(被冒標姓名││││││及第幾會)│├──┼────────┼─────┼──────────┼──────┤│1│⒏│2500元│(20000元-2500元)×活│梅月│││││會(扣除虛列2人)14人=│第二會│││││245,000元││├──┼────────┼─────┼──────────┼──────┤│2│⒐│2500元│同右│阿玉││││││第三會│└──┴────────┴─────┴──────────┴──────┘合計490,000元總計4,3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