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碧珠張朝毅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
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0,9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原告上開所繳裁判費尚有不足,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2,420元,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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