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5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碧珠 即 張朝毅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
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00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0,98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原告上開所繳裁判費尚有不足,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裁判費2,420元,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