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776號
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陳瑞章
被   告 鐘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慶
鐘」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李』慶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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