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吳健吉
被 告 吳莉㚬
參加訴訟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蔡曉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119號
原 告 吳健吉
被 告 吳莉㚬
參加訴訟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