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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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82號
聲請人 張桓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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