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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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566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忠股
被告徐西發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西發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徐西發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正在本院審理中。被告目前入住博愛護理之家,疾病診斷為高血壓、COPD、B肝、鱗狀上皮細胞癌(4期),氣切放置及胃造口放置。目前每3周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醫院化療1次,每次4至5天,化療後因化療副作用及腫瘤分泌物多,需使用氧氣與抽痰設備,且因氣切發生困難,需他人協助等情,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4年11月3日基警三分偵字第1140365392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偵查隊交辦單、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4年12月4日長庚院基字第1141150279號函及所附病例光碟1份存卷可憑,可見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依據前揭規定,自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另因停止審判之裁定,係屬訴訟程序裁定之一種,依法不得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松諺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