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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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林孟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現於法務部○○○○○○○)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