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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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82號
附民原告七里香甕仔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柏儒
附民被告 蘇宜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8號業務侵占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楊青豫
法官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