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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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0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間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18,496元(計算式:28,128+43,588+111,876+134,904=318,496),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8,496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