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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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告 呂俊宏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被告 鄧苓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121頁)。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