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告 呂俊宏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被告 鄧苓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121頁)。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