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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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劉竣昱竣鼎車體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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