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6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69號
聲請人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
代表人 林佑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誣告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4678號刑事判決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
法。
二、按當事人、代表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
法第14條第2項及第4項、第15條第2項第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書未有聲請人、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經本
庭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1年5月4日送達,惟聲請
人逾期仍未補正。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