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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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迦勒

具保人楊翔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翔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翔盛因被告陳迦勒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審閱卷附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限制住居書、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2日雄檢 冠岳 114執助2330字第1149105611號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足認被告及具保人現今均未遭拘禁於監所內,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因另案經多個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亦函覆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因被告有多案通緝中,經聯繫無庸再執行拘提等情,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足見被告顯已逃匿甚明。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靖 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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