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清琳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78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