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丙○○
丁○○戊○○乙○○甲○○再審被告未○○
寅○○巳○○子○○癸○○己○○辰○○○壬○○辛○○庚○○卯○○午○○丑○○(上七人為 廖炳進 之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肆佰伍拾元(計算式為:17,000x129x34.67355/129=589,450),應徵再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楊數盈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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