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美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林杰 被告台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德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25,000元,應繳裁判費89,407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88,407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9日以94年度補字第272號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13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高敏俐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佩芳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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