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妨害婚姻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豫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