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揚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告 陳岳嶺 即理德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