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73號被告甲○○男40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2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自94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且於94年4月18日當庭諭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惠芬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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