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簡字第76號
原 告 鮑柏樺
訴訟代理人 朱鏡儒
被 告 犬宇宙 寵物美容館即 黃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
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
圍如下:「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
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一)智慧財產權授權契
約事件。(二)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
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一
)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二)侵害智慧財
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
、權利金爭議事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
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
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
等情,亦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之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商標法第68條規定,主張被告侵害其商標權
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依上說明,核屬智慧財產民事訴
訟事件,除非兩造有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
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應優先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
座談會研討結果亦採相同見解),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