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37號
原   告  鄭春田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秉剛 等間請求耕地租賃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玖拾
肆萬零玖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柒
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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