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16號
原   告 東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德正
訴訟代理人  高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經和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3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