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16號
原 告 東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德正
訴訟代理人 高一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經和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35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