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4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鶴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
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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