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ARL-2710駕駛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捌仟貳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