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5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1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ARL-2710駕駛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捌仟貳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