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723號
原 告 王永林
賴 廖春丹
畢雅姿
陳麗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惠娥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之1
原 告 陳秀玉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訴訟代理人 唐國倉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素玲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賠償被告回復原狀,其起訴狀於訴之聲明
欄記載:「請求還原化糞池原有功能。」;於事實及理由欄
則載明:「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在未經全體住戶之同意
下即顫(按:擅)自將化糞池之抽糞口封住,導致化糞池原
有功能癱瘓,致使32號2樓及34號3樓住戶之馬桶時常糞水
逆流而上,不但馬桶內皆是糞水,甚至滿溢至浴室地面遍地
黃金,整個屋內惡臭難耐;不僅如此,大批蟑螂亦順著管線
進入家中而四處亂竄,至於其他住戶之受害程度亦大致相同
之外,亦失去馬桶其原本之順暢功能,因而影響各住戶如廁
同時也嚴重威脅住戶們之居家衛生。」,並未具體特定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另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經本院於107年
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7年11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王永林,另於107年11月14
日前業已送達其餘原告4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本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且未提出足
以認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資料並繳納訴訟費用,揆諸上開法條
,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