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52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