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9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陳茂全
       邱崑銘
       蕭富璟
       賴禹丞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0月3日以新北警海秩字第10836115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茂全、邱崑銘、蕭富璟、賴禹丞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壹
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陳茂全、邱崑銘、蕭富璟、賴禹丞,於下列時、地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31日晚上11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介壽公園)。
(三)行為:被移送人4人於上述行為時、地因細故發生爭吵進
而相互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茂全、邱崑銘、蕭富璟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林子伽 之證述。
(三)被移送人賴禹丞雖於警詢時陳稱:「衝突過程中我沒有動
手。」等語,惟依被移送人陳茂全於警詢中所陳稱:「我
當時跟四名朋友前往介壽公園聊天,其中的一名女性友人
林子珈 與公園內另一名男子發生口角糾紛拉扯,我見狀就
跟其他的三名男性友人邱崑銘、蕭富璟、賴禹丞上前與那
名男子理論並發生肢體衝突。」等語;被移送人蕭富璟於
警詢時陳稱:「我跟我的朋友剛吃完消夜在介壽公園聊天
,後來看到我朋友林子珈和一個不知名男子有爭執,但不
知道他們在吵甚麼,我和我朋友邱崑銘及他2個朋友怕林
子珈被欺負,就一起徒手毆打與她爭執的那個男子,後來
有聽到警車的警鈴聲大家就一哄而散了。」等語。綜上事
證可知,被移送人賴禹丞前述所辯,應無足採。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
前揭時、地有互相鬥毆之事實,已如前述,核被移送人所為
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之互相鬥毆,應依上
開法條規定處罰。審酌被移送人陳茂全、邱崑銘、蕭富璟、
賴禹丞,僅因口角就互相拉扯、鬥毆,渠等之互毆行為導致
路過民眾驚恐,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並參以渠等
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
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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