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4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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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404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谷豫穎
被 告 劉靜 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