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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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27號
原   告  施秋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尚吉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吳尚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
00000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 南簡 字第 227 號裁定(109.02.27)[和解]
  • 臺南簡易庭 109 年度 南簡 字第 227 號(109.04.15)[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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