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26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陳家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2月24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90093263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陳家祥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
,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家祥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109年2月19日上午1時50分許。
⑵地點:台南市○○區○○路與文賢路口。
⑶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
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陳家祥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警員職務報告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2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