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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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昱晃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程秋科
       程秋利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鄭緞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840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69.4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元=249,84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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