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34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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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3479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孫眷綸
被   告  葉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貳拾壹元,並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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