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8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王治鑑
前原告與被告 廖英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