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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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06號原告 胡碧珊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被告 傅鎮琼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