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0號原告羅○傑兼法定代理人 羅德銘 被告 李柏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黃翊雯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