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44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鍾年展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原審判決引用各項證據,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7年7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7年10月1日、12月1日各延長羈押2個月。
二、茲查其羈押期間至98年1月31日即將屆滿,而經本院於98年1月14日審理程序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閔華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