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89號
97年度易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89號、第42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1月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許佩如法官陳美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