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號原告甲○○原告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費用,曾聲請對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109,7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32,9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1,9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請自行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美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