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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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清華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2月1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