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19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被告甲○○
國民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英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98年1月16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本案卷宗有七,其構成事實複雜,其價值判斷費神,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為有必要, 爰延展 宣判期日一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