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將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寄送被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