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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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00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田仁琦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即代號為AE000-H113464之女子(民國000年0月生,姓名詳卷,下稱A女)係補習班師生關係。詎被告竟意圖性騷擾,於113年10月18日晚間7時25分許,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之補習班(地址詳卷),趁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之際,觸碰告訴人A女之右小腿部位1次;復於同日晚間7時51分許,趁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之際,觸碰告訴人A女大腿後側部位1次,以此方式對告訴人A女為性騷擾行為得逞2次。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A女及其法定代理人即代號為AE000-H113464A之男子對被告提告性騷擾,公訴意旨認為被告係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嫌,然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渠 等已經和解,告訴人A女及代號為AE000-H113464A之男子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991號調解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告訴既經撤回,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姿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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