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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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39號
抗告人即
原審聲請人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於原審聲請迄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