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救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01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經本院以114年度監宣字第1486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