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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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61號

原告乙○○(送達地址詳卷)

上列原告與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離婚為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第三編家事訴訟程序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第37條及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離婚等事件,漏未繳納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經以函文命其於7日內補正,且該函文業於民國114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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