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4號

原告 謝秉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號106S061號成年女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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