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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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86號
原告蘇○慈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方彥博 律師
劉宗樑 律師
被告張○愉
訴訟代理人 歐陽誠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主張其配偶即訴外人張○鴻非僅與被告通姦2次,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聲請訊問證人即其配偶張○鴻。為利兩造間之紛爭一次解決,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