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87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告 盧義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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