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士小字第625號

原告 王芳君

被告 張展源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0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附民字第15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係供個人使用之重要理財及交易工具,關係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並知悉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使不詳之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分,而幫助犯罪集團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犯罪集團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拍照方式用LINE提供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外幣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使用者代號資料給暱稱「君君」之詐欺集團成員,並依「君君」指示下載Matrixport的APP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下稱本案交易平台),並綁定上開外幣帳戶後,交付該交易平台帳號、密碼予通訊軟體LINE顯示暱稱「君君」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財產犯罪之犯行,該詐欺集團則得以美金轉儲方式以本案交易平台購買虛擬貨幣之方式處理犯罪詐欺所得。而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向原告佯稱可在投資股票網站上投資以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1年9月11日11時17分及19分許,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5萬元共10萬元至本案帳戶,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出,致原告受有10萬元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伊是求職被騙帳戶,伊提供帳戶是為了薪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起訴書為證,且被告上開幫助洗錢犯行業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而由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0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可資佐憑,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抗辯伊是求職被騙帳戶,伊提供帳戶是為了薪轉云云,與上開事證不符,為不可採。

三、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

  本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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