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61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被告 張耀麟 即榮通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向原告借貸之金錢,究於何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向原告借貸之金錢,究應按週年利率7.96%或應按週年利率8.01%計算遲延利息?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