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6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被告 張耀麟 即榮通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十八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向原告借貸之金錢,究於何時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向原告借貸之金錢,究應按週年利率7.96%或應按週年利率8.01%計算遲延利息?尚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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